





齿轮式矿用风动潜水泵简介:
齿轮式矿用风动潜水泵,是以一对工作齿轮作为动力发生装置,压缩空气自进气口推动齿合齿轮旋转,动力由主动轴传出,带动叶轮旋转排水的一种排水泵。产品执行Q/FTA001-2012<<矿用风动潜水泵>>企业标准。
齿轮式矿用风动潜水泵型号含义:

齿轮式矿用风动潜水泵型号参数:

齿轮式矿用风动潜水泵产品特点:
1. 齿轮作为动力发生装置,较叶片式马达耐磨性有大幅度提高,机械损耗小。
2. 轴向密封采用机械密封,解决了压力水窜入风马达内,提高轴承寿命,从而延长了水泵的使用时间。
3. 本产品结构新颖简单,易维修/更换零件,方便快捷。
4. 扬程高,流量大,重量小,噪声小,风阻低。
5. 使用安全可靠,适用范围广,特别适用于煤矿爆炸性环境排水作业。
齿轮式矿用风动潜水泵产品组成部分:
该泵有风马达、水泵、管接头和消音器四部分组成。
1. 风马达部分:有一对齿轮、外壳、主动轴、从动轴、压盖、轴承、轴承座、机械密封等部件组成,工作时压缩空气从进气口进入齿轮槽,推动齿轮转动,动力由主动轴传出,带动水轮排水。
2. 水泵部分:泵体,水轮,泵座等部件组成,泵体紧固于风马达机座上,叶轮紧固于风马达输出轴上。风马达带动水轮旋转,污水从泵座进水口吸入压进泵体的蜗道,从出水口排出。
3. 管接头部分:由螺纹部分和皮管连接两部分组成,水管接头装在出水口处,气管接头装在进气口处。
4. 消音部分:消音器装在风马达的排气口处,风马达组装成一体。
注:FQW10-80/CK、FQW20-55/CK型除泵体和水轮不同,其它零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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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仍需要把大量储备循环购买美元资产。缺乏一个成熟的本土债券市场,中国难以把所有这些买入的美元资产“冲销”净化,结果是过剩的流动资金溢流到国内市场。绝非偶然,广义M2货币供应量在2006年5月同比上升了19.1%,比央行的16%目标水平高出整整3个百分点。不用说,最终对于抑制商品或资产市场(或两者)通货膨胀而言,这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依我所见,中国的投资泡沫,特别是沿海房地产市场的过度投资情况,无疑是与全球流动性周期和其外汇政策互相关连的。宏观调控需要新方法 中国政府目前正设法抓住对已偏离正轨的经济的控制。但应对方法与2004年为应对经济过热而实施的调控措施几乎一模一样,渐进式的货币政策调整和旨在控制个别行业过度投资情况的行政手段。 这种应对策略的根本性问题是它应付不了现行的规模,中国目前的增长态势如此强劲,旧有的一套政策性管理模式将无法起到有效宏观调控所能发挥的作用。在两年内两度响起过热的警报,反映了现行对策存在不足之处的事实。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调高银行贷款利率27个基点(4月27日开始)和银行储备金比率0.5%(6月16日开始),根本不足以抑制由于国内银行过度放贷而导致的流动性过剩现象。同样地,继续不情不愿地调整汇率政策也将不足以抑制全球性周期导致的流动性过剩现象。即使外国的中央银行已开始收紧政策,由于投资者预期人民币会升值,资金会继续流入中国。 中国不能指望通过微观的行政调控手段便可以把问题解决。最近虽然出台了旨在限制若干“过热”行业包括铝、水泥、有色金属、煤、焦煤和碳化PVC等行业投资项目的举措,与此同时,对炒卖住房和房地产建设的投机活动进行罚款打击,但对于解决目前极度巨大的规模问题无疑是杯水车薪。 简言之,如欲在调控经济过热和过剩问题上取得成功,中国政策制定者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按名义值计,经济规模比2004年时增长了整整35%,2004年是中国上一次面对类似难题的一年。过去两年的经历,持续的过度投资和出口,连同由中国牵头带动的石油及其它工业大宗商品价格屡创新高,凸显了中国混合宏观政策战略所奉行的循序渐进模式存在误区。 规模效应使经济(不论是本地还是全球)的失控情况进一步复杂化。不难理解,中国被卡在了中间,如果政府部门把政策收得太紧,恐怕会触发周期的大起大落;如果政策继续过于宽松,则担心失衡情况进一步恶化。然而,目前正是需要采取强硬和果敢行动的关键时刻。 中国的当前状况和潜在的风险表明了有必要收紧现行的宏观政策环境。如果能做到的话,经济增长将因此而放缓、大宗商品需求增长下降、并且给中国的泛亚地区贸易伙伴带来挑战。此举也将同时启动一个日益重要的、从以投资和出口为主导的增长模式向以消费拉动增长模式的转移。 诚然,最终如何进行,如何在财政、货币与外汇等宏观政策之间取得平衡,以及需要以怎样的速度推进改革,完全是中国的选择。但是,如果中国迟迟不采取更具实质意义的宏观政策进行调控,并继续倚重投资和出口却忽略了个人消费部分,那么拖的时间越长,出现可怕硬着陆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工程采购脱离政府采购统计两公共采购法待统一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已经列入国务院26年的立法计划。前不久,国家发改委法规司、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在长沙召开第二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立法调研座谈会。对于这个正在起草中的条例,社会各方面都极为关注。近日,一些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在条例出台之前,当务之急是应当先统一《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这两部公共采购法律。在国外,占政府采购份额8%以上的是政府工程采购,而国内多数政府采购中心的采购都属于货物和采购,工程采购一直是我国政府采购的"软肋"。25年,我国的政府采购额为25亿元。而据估算,我国仅工程采购一项,政府一年支出至少七八千亿元。按照《政府采购法》,工程采购大部分属于政府采购,但目前并未被纳入政府采购统计。也就是说,我国的绝大部分工程采购都是由缺乏监督的各部门分散进行的。为什么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工程,却游离于政府采购之外?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谷辽海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问题的根源在于《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两部法律的并行。999年8月3日,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获得全国人大通过,并于2年月日正式实施。而最初由财政部牵头起草的《政府采购法》则到23年月日才正式实施。谷辽海说,我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均属于同一位阶的两部公共采购法,都是属于规范公共采购行为的法律。但两部法律存在着一些缺陷、冲突和矛盾。曾经参与《政府采购法》起草工作的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邓峰也认为,《招标投标法》实施六年来,由于没有统一的主管机关,大多数情况下采购人、主管机关、监督机关都是同一主体,由此,相关的力主体和社会中介机构扮演着不光彩的角色,导致我国公共采购领域里普遍存在商业贿赂、"黑箱操作",众多官员纷纷栽倒在"工程"上。"《政府采购法》实施后,统一了货物、工程和的主管机关,也就是我国各级财政机关。但前后两部法律在主管机关方面还是存在着严重的抵触。"谷辽海说,前一部法律规定相关部委及其所属机构管辖各自的公共采购,即分散采购。后一部法律则以集中采购为主。为此,部委之间纷纷出台本部门的行政规章,从而造成部门之间的规章相互"打架",导致公共采购监管疲软和执行不力。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徐焕东说,在政府采购的实际工作中,我国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和行政监管部门是同时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的内容,但两部法律的主管机关、信息披露制度、回避制度、质疑程序、投诉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均不相同。一旦发生争议,不论是行政主体,还是政府采购当事人在两部法律面前均会遭遇无所适从的局面。《招标投标法》出台后不久,即发生了全国首例政府采购案。2年8月8日,农业部面向全国公开招标,开标后,有未中标的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提出异议。但因为在当时的法律下,该项目的采购主体和监管主体都是农业部,造成诉讼中的踢皮球现象。没有明确有效的监管机关,是《招标投标法》的一大弊病。《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表面看弥补了一些漏洞,但并没有完全解决某些重要的实质问题。今年3月中旬,短短一周内,财政部两次因诸如"行政不作为"类的情由被两家诉至法院。财政部条法司一名官员称,这都是财政部在背政府采购法制体系不健全的"黑锅"。谷辽海感到困惑的是,同样的违法事实,两部法律会有不同的执法标准和执行结果,这造成案件中的扯皮不断和多头管理,最终结果就是不了了之,在招投标中几乎形成了力的真空地带,"都知道有问题,但官司不知道怎